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全國退休教師聯盟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團結各級學校退休教職員,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、爭取退撫條件之優化、提昇退休教職員之生活品質、推動教育文化、關懷公益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結全國教育勞動者,維護教職員退休人權。
二、致力退休金制度之研究,推動退休金應依合約給付。
三、爭取參與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、法令之制訂與修正。
四、與各維護職群權益之團體、組織合作,有效監督退休基金績效。
五、廣結善緣,與各人民團體合作,追求社會公平正義。
六、增進會員對組織存在的意義與價值之認識,共同促進組織發展。
七、關懷公益並協助推動社會教育文化發展。
八、蒐集、爭取各項福利方案,優化會員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。
九、不定期辦理會員退休權益講座及文康聯誼活動。
十、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。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,均得申請加入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退休教師團體,皆可申請加入。
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個人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者,皆可申請加入。
四、團體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社會團體,皆可申請加入。
前項各款會員申請時應提交入會申請表單,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交會費後,成為本會會員。
團體會員、團體贊助會員之組成、資格及申請程序,由理事會依權責制定之。
第 八 條 會員(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除無前項權利外,均享有個人會員其他相同權益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 條 會員(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本會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罷免本會理事、監事。
四、審議年度工作計畫、預算及收支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始得作成決議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議決會員(代表)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。
六、擬訂年度預算、收支決算、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。
七、議決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八、訂定會務發展之各項章則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得從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為副理事長,並經理事會同意。
理事長因事或請假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,若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。
二、審議、處理具時效性之重要會務。
三、審議會員之入會申請。
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、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,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內部幹部會議之主席。
三、提名秘書長及其他會務人員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。
四、提名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人選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請之。
五、視任務需求聘請顧問,謀求會務永續發展。
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,並依本章程規定代理理事長。
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各項會務之監察。
二、會計業務之審查及審核年度收支決算。
三、選舉、罷免監事會召集人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常務監事負責召集監事會議,並為當然主席;常務監事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第 二十二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 二十三 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 通過 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若干人;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。
第 二十七 條 會員(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 二十八 條 會員(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 三十一 條 各項會議如採視訊方式,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同親自出席;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
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皆為新台幣300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每年1,000元;團體會員每年2,000元。
(一)個人贊助會員:免入會費,年繳1,000元,得續繳保留會籍。
(二)團體贊助會員:依本會團體贊助會員之條件及申請程序收費。
三、捐款收入: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、有價證券及不動產。
四、委託收益: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。
五、政府補助: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:前六款以外項目之收入。
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 三十四 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;
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年度收支決算書、財產目錄、經費(基金收支)明細等報表,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。
上述資料應併同會員(代表)大會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三十五 條 本會解散時,應先清償債務,所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辦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,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。
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